发布时间: 2025-02-25 来源: 太原市第七人民医院
纪法小课堂 近年来,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想要改变公立医院腐败问题滋生的“气候”和“土壤”,不仅需要强化协同配合,也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、不断提
近年来,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想要改变公立医院腐败问题滋生的“气候”和“土壤”,不仅需要强化协同配合,也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、不断提升纪法意识。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纪法素质,医院党支部开设【纪法小课堂】分期对此书内容进行摘编,供大家学习。
01纪法解读
医学证明是包括疾病诊断、出院、出生、死亡等的证明文件,是休学休假、司法鉴定、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,具有法律效力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明确规定,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,必须亲自诊查、调查,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,不得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。
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,违规违纪、害人害己,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。医务人员必秉承科学、客观、严谨的态度出具各类医学证明,对患者负责、对自己负责、对医院负责
02纪法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
违反本法规定,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:
(一)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;
(二)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,或者未经亲自诊查、调查,签署诊断、治疗、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、死亡等证明文件;
(三)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;
(四)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;
(五)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,或者违反诊疗规范,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、治疗造成不良后果;
(六)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。
2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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